委托代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以下简称:石林工行)与被告彭*、吴**、石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3日受理。原告石林工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孟**,被告佳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林工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i、请求判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偿还贷款剩余本金人民币267054.07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偿还截止2021年4月16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657.51元(庭审中变更为:积欠截止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539.0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向原告偿还自2021年4月17日起(庭审中变更为: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贷款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本文书还有3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