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以下简称:石林工行)与被告胡**、石林万城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3日受理。原告石林工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孟**,被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林工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由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剩余本金人民币197208.62元(庭审中变更为:剩余本金196004.07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10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人民币息761.16元(庭审中变更为:截止2021年7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76.0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向原告偿还自2021年4月11日(庭审中变更为:2021年7月1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贷...(本文书还有2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