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谢**与被告石林万城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以本案同类型、同批次案件尚在审理中,而本案的审理需参考同类型、同批次案件的审理结果为由,裁定中止诉讼。2021年12月9日由审判员舒馨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被告万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18870.7元(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并以356051元为基数按每日0.02%支付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8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位于昆明市石林***小区的房屋原告在2019年8月10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356051元,合同约定于2020年6月30日为最后交房期限,但被告至今未交房,剔...(本文书还有3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