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1年4月6日,张**向张**借款500000元,约定年利率20%,借款期限从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10月6日止。其后,张**每月付给张**利息8000元。借款到期后,张**向张**请求继续履行借款约定,仍按年利率20%的标准付给张**利息,并承诺随时归还张**的借款。上述借款发生于张**与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5年5月13日,张**写下书面还款计划,承诺2015年8月13日还清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但其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从2015年7月6日起,亦未向张**支付利息。虽...(本文书还有1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