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武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被告武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永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武钢外部引进博士研究生及高层次人才住房协议》,将武*市青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不动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为吸引博士研究生及高层次人才,被告于2007年下发《武*钢铁(集团)公司关于外部引进博士研究生及高层次人才住房待遇的有关规定》(钢政办发【2007】160号),对引进公司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及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待遇进行规定。受政策的吸引,原告自2009年4月8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3月23日,原、被告依照上述规定签订《武钢外部引进博士研究生及高层次人才...(本文书还有3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