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莫**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三张、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
被告腾昌隆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腾昌隆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5月8日成立,成立时股东为莫**、胡**;2007年8月1日变更股东为莫**、胡**;2020年4月3日变更股东为胡**、邓**。
2019年9月11日,庆盛公司与腾昌隆公司签《17年1月-12月31日止货款、收款对账单》,确认: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止,腾昌隆公司欠庆盛公司货款1311408.12元。
被告腾昌隆公司在经营期间向股东胡**、莫**、蓬江区帕晟商行、蓬江区棠下华丰纸箱厂等转账,转账备注为“差旅费”、“货款”、“往来款”等。其中向胡**转账的2014年11月13日和17日的两次170000元、2015年11月24日的300000元、2020年4月30日的192920.98元,被告提供了《借条》及记账凭证,证明上...(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