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安徽宿*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亿利丰公司)、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安徽亿利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亿利丰公司支付工程款459330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李**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宿*海鹏家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鹏公司)开发建设中国华东(宿*)家居产业基地(暂定名)大市场。同年3月,海鹏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签订了中国华东(宿*)家居产业基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盐城二建又与被告李**签订了内部合作协议,由李**建设施工。同年5月11日,盐城二建又以李**经办,与原告王*签订了该项目中1#、25#、30#楼土建工程的《清包合同》,将1#、25#、30#楼的土建工程以劳务大...(本文书还有3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