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林左旗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与被告张**、第三人赤峰市西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郊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张**、第三人西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19)内0422执保****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依法确***小区**幢**号**室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涉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人西郊公司***小区建筑工程的开发人,原***小区的建设施工人。2016年11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西郊公司签订《赤峰市(巴林左旗)华鑫佳***小区建筑工程合同》(下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建筑施工人承建合同工***...(本文书还有2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