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辽丰盛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诉被告代淑兰、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辽丰盛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淑兰、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辽丰盛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依法解除2020年3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采购协议》;2.判令被告代淑兰赔偿原告创业扶持奖励资金7万元;3.判令被告代淑兰赔偿原告自2020年3月1日至实际全部退回已收取的创业扶持资金期间按一年期lpr利率4倍计算的资金占有使用期间利息损失;4.被告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协议》,被告王**被告代淑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约定采购协议日期自2020年3月1日...(本文书还有2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