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嘉保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口头辩称,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种植东北红柳,对于价格,双方约定每平方米按照75.30元计算,施工完成后,实际上按每平方米75元计算。仲裁庭依据的鉴定结果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公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格尔木市林业局提出被申请人嘉保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有意隐瞒涉案红柳*种及价格的证据问题,在双方于2011年5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绿化养护要求》工程量清单中有“剪型红柳”的称谓;在2011年10月20日嘉保公司向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单”中有要求将原设计种植的其它树种全部变更为“红柳、棉柳”的内容,该变更报告得到了建设单位格尔木市林业局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一致同意,四单位分别加盖印章;在2012年7月27日格尔木市林业局就涉案工程的自查...(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