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宝鸡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被告人寿保险宝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原合同为原告续保《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与被告签订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险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被告每年按时从原告银行卡划走保险费。原告2019年住院体检时发现有萎缩性胃炎,胆结石等疾病,在2020年6月续保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时被告知要剔除检查出来的疾病后才能续保,原告向陕西省保监会投诉后,被告请求原告撤回投诉,并继续为原告续保了该保险。在2021年6月续保时,被告又要求剔除检查出来的疾病后才能续保。原告认为,在20...(本文书还有1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