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德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集团)、韩**因与被申请人谢**及一审被告广州市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湖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高集团、韩**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驳回谢**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缩减德高集团持有股份的条件已成就,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合作协议书》标的是泰湖公司积弊已久的烂尾房地产项目,对泰湖公司的整体债务解决和处理,需要原股东谢**先履行移交公司财务资料、提出债务解决方案、并同期回购物业等义务,再由德高集团根据债务处...(本文书还有2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