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朱**与被告傅**、傅**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傅**、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傅**和傅**支付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佳京路房屋)自2018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的租金收益437,698.70元;2、判令被告傅**和傅**支付原告延期支付第一年租金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11,813元(75,000元x4.5%x2年+75,000元x4.5%x1.5年);3、判令被告傅**和傅**支付原告延期支付2018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租金的资金占用利息(2018.8.17日应付的租金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8.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019年2月17日应付的租金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8.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019.8.17日应付的租金75,000元为基数,自2019.8.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本文书还有5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