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保险河南分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发表意见亦未提交书面材料。
朱**等六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652794.93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4日23时50分许,郭**醉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新乡市冀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宏力大道交叉口左转弯时,将骑电动自行车沿宏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朱*撞倒,后又与沿宏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陶*驾驶的豫h×××××号重型半挂车(豫h******)相*,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朱*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行驶且未减速慢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陶*不承担责任。
一审另查明,豫g×××××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是马**,车辆购买时间是2014年10月份,该车是贷款购买,马**与郭**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7日登记结婚。事故发生期间,该车在华农保险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中银保险新乡支公司...(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