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上诉人马**、田**、田**、田**、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与上诉人田**及马**等五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请求马**等五人在一审的基础上在增加赔偿数额2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马**等五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5日下午4点钟,田**带领田**、田**、马**、田**一行八、九人突然闯到赵**家中,马**等五人先是对赵**一家进行指责、辱骂。随后围着殴打,用玻璃杯猛砸赵**头部,致使赵**当场休克住院治疗。因赵**在北京世纪鑫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总经理,月工资15000元,且在北京居住长达23年。因住院治疗造成实际损失11000元,即使不按照实际损失也应参照北京市2015年度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而一审却按照河南省2015年度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425元标准计算明显错误。另外因赵**被打旧伤又分别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北京同仁人民医院共进行6次治疗,花去营养费共计4644.13元,一审却以与发生纠纷时间间隔太长为由不予支持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支持赵**的上诉请求。
马**等五人答辩:因赵**事发时已超60周*,且根据上诉状对赵**身份的自认,恰证明其一...(本文书还有5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