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28147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9337元(利息计算以12814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现暂从2019年5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日,共计30个月,共49337元)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秦**与被告付**是朋友关系,原告于2015年起到2018年向被告承领了一些工程,工程主要是在防城港市港口区的渔州坪进行在做工程中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尚有部分未予以支付,双方于2018年经结算后由被告开出欠条,欠条规定了偿还欠款的明*时间但被告一直没有按约定履行返还欠款的义务,且不接听原告的电话,造成原告的合法债权无法得以实现被告付**辩称,一、原被告双方...(本文书还有2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