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与被告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交通学院”)、第三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大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交通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地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向原告支付353529.98元;2、第三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万元,约定的月利息为2%,半年结利息一次,到期还清本金利息,借...(本文书还有1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