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与被告河南省百泉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泉春公司)、第三人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由原告牛**于2015年9月28日诉至本院,当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了(2015)辉民初字第35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在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3月8日、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任**...(本文书还有10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