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山东省立医院(以下简称省立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以下简称湘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答辩期内被告湘雅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5月9日我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湘雅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2018年7月17日将该案委托鉴定,2019年9月30日收到鉴定意见。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省立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文杰、被告湘雅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赔偿原告医疗费8187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待鉴定后另行变更;诉讼费、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022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4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12000元、鉴定过程中差旅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230465.36元;二、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康复费、误工费等费用待鉴定明确后另行主张;三、后续治疗费待发生后另行主张;四、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3日原...(本文书还有5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