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与被告山东省立医院西院(以下简称省立医院西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被告省立医院西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骆**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暂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43756.56元;对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保留诉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6日,原告因伤至左眼视力下降,视物重影,到被告西院区住院治疗,入院后经诊断:左眼眶骨折、左眼限制性眼球运动障碍、左眼视神经挫伤,眼部检查:视力右1.0、左0.7,眼压:右眼15.0mmhg、左眼18.0mmhg,原告随即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在各项检查指标正常情况下,被告于2016年9月29日经全身麻醉对原告进行了手术治疗,根据眶壁骨折缺损情况,修剪钛网,...(本文书还有4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