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山东省立医院(以下简称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6月20日、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王**尚未满18周*,其法定代理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省立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省立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763.83元、护理费8190.12元、交通费600元,以上费用共计37553.95元;请求被告继续承担后续治疗费,待原告再次实际发生后另行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因左耳后高起伴发热,2004年6月3日到被告山东省立医院处住院治疗,被告先后四次对原告进行耳部手术,应用抗生素治疗,仍出现反复高热,后**原告转入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原告2004年7月28日出院,2004年7月30日转入北京儿童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因结核性脑膜炎后遗脑积水行脑室-腹腔...(本文书还有2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