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女,1975年2月**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上诉人常州市宇征车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受伤构成工伤一事无异议,但对于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的观点持有异议,理由为,1.2020年12月9日的《出院记录》载明被上诉人“治愈明显好转、活动良好、未见明显异常”,因此可以判断被上诉人经治愈已具备正常的活动能力及劳动能力,无需休息,医院也未对被上诉人作出建议休息的医疗意见;2.2020年1...(本文书还有2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