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诉被告韦**、黄**、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韦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碧玲、潘*山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被告莫**的委托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两次公告传唤未到庭对新证据进行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求:一、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6800元(该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日止,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日,被告韦**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廖**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含贷款期间的上浮)的三倍付息,被告莫**提供担保。被告韦**、黄*...(本文书还有3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