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桃鼎鑫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用以生产混凝土的九龙湖搅拌站(在施工工地现场)系上诉人建设,该搅拌站的成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配套工程车辆设备也是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利用该搅拌站生产混凝土提供给上诉人,故该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应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对九龙湖搅拌站所生产的混凝土价值6532386.5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各享有3266193.25元,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该搅拌站签订的结算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货的依据。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就该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还...(本文书还有3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