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王**,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因医疗过错赔偿原告医疗费9425.79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01542元,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份,原告偶然发现左耳下面有一肿物,约核桃大小,慢生长,无疼痛,无全身不适症状。2018年7月23日,原告在母亲的陪伴下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门诊就诊,经相关检查后,医师建议原告入院进一步诊治。因担心手术风险,原告的母亲将其带回家进行草药治疗。在草药治疗无效后,2018年10月8日,原告的母亲再次带其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就诊,病理诊断结果为(左**)神经鞘瘤,同日医院为原告办理了住院手续。术前,原告的父亲在听到医生说会听取家*的意见,保留面部神经,故签了手术知情同意书。2018年10月10日上午,花都区人民院对原告进行名称为“...(本文书还有4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