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管**、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管**、亳州市谯城区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0日13时40分,张见锋驾驶的皖s******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鹿邑县太清宫镇马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失控,与相对行驶由王**驾驶的豫p******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鹿邑县交警大队认定张见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皖s******号重型自...(本文书还有2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