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吉林省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依法解除于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租金22,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租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于上述合同解除后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物资(具体包括40米钢丝绳1根、60米钢丝绳2根、前支架2个、后支架1个、调节杆2根、加强绳2根、紧线器10个.配重5块、卡扣99套、m16×150螺丝694套),如未能返...(本文书还有2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