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与被告马**、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红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0811元;2.请求由被告红河中心支公司在12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由被告马**、杨*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红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被告马**的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4日18时20分许,被告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摩托车安全头盔驾驶云h×××××号普通二轮...(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