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高某1、普某、高某2诉被告高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1的委托代理人高*、杨**,原告普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原告高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高某3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高某1系被告高某3的爷爷,原告高某2系被告高某3的三叔,原告普某是被告高某3的大伯母。1989年,由于被告的父亲高志兴经常喝酒不料理家务,被告的母亲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当时的路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解除了被告父母双方的婚姻关系,当时,被告高某3年满5岁,跟随其父亲抚养生活,被告高某3的哥哥跟随其母亲抚养生活,双方离婚后,被告高某3的母亲就带着他哥哥嫁到长湖镇祖莫村委会小团山村,两人户口就从月湖村迁出。被告的父亲高志兴自从离婚后,经常喝得不省人事,当时被告高某3仅有5岁,其父高志兴无能力照管他,原...(本文书还有2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