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大美塑公司)诉被告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暨大美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秦**,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暨大美塑公司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秦**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暨大美塑公司第61307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商品链接;2.被告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秦**、淘宝公司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暨大美塑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被删除,自愿撤回第1项诉请并明确针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
事实与理由:原告暨大美塑公司成立于2006年,...(本文书还有1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