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刑诉(20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水市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米**、被告人胡**,辩护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续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胡**在天水市秦*区岷山路自己经营的义顺商行隔壁棋牌室门口与米**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米**被李*学等人劝离至岷山厂菜市场口后,米**又返回棋牌室门口和胡**争执,胡**将米**撕扯到台阶下摔倒在地,并在米**面部击打两拳,致米**轻伤一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文书还有2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