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南辩策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原告高**与被告普凤珍、高**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毕**,被告普凤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普凤珍是原告的大伯母,被告高**是原告的三叔,双方系亲属关系,1982年国家实行农村土地经营权包产到户时,原告父亲高志兴以其为户主依法从村集体处承包了位于月湖村××六块土地,分别为“大松元”、“双塘子”、“松丢坡”的旱地三块,“小松元”、“小松元前”、“大落洞”的水田三块,1999年在土地顺延承包时,原告父亲高志兴依法从村集体处顺延承包了上述土地,2001年原告父亲高志兴因病去世,2007年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本文书还有3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