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1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1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订婚,同年农历腊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并结婚生子。我与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之规定,我与被告之间属于事实婚姻。由于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我们于2000年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已达15年。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未答辩。
针对原告诉...(本文书还有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