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省直机关房屋物业管理中心第一管修所与被告王**、被告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和被告尹**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省省直机关房屋物业管理中心第一管修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78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6日案外人李**与二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由案外人承租原告管理的公产房屋出租给二被告,租赁期限为三年,并约定二被告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将该房屋实际交付给二被告使用。2015年7月22日原告单位得知7月21日凌晨3点左右该房屋发生爆炸。经邻居报警,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香坊区大队动力中队出警后从该房屋地下室厨房区取出5罐液化气罐。该爆炸将房屋炸毁,不能继续居住使用,并殃及邻居住房的墙体。案外人为该...(本文书还有2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