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四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五不能证明原告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上为房地产公司、佰强房地产咨询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嘉兴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一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分析上述诉讼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3月26日被告上为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嘉兴房地产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协议。2013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上为房地产公司签订《内部认购书》,约定认购方为原告,出售方为上为房地产公司。认购单位嘉兴闽***小区第**栋**单元x号住宅,建筑面积106.97平方米,总价628984元。付款方式,银行按揭。原告需于签订《内部认购书》时支付定金5000元,2014年4月1日前交付房款总额的30%作为首付款,即228984元(含定...(本文书还有1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