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西藏嘉能公司以其对云南祥和矿业公司享有合同之债,云南祥和矿业公司对云南石化供销公司享有合同之债,但云南祥和矿业公司怠于行使债权,故请求以其名义代为行使云南祥和矿业公司对云南石化供销公司的权利。结合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西藏嘉能公司向云南石化供销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其对云南祥和矿业公司,云南祥和矿业公司对云南石化供销公司的两个债权均成立,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本文书还有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