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中,利锌公司与顾**签订的《售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但由于合同所涉车辆被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顾**根据《售车协议》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利锌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案《售车协议》解除,原审判决利锌公司应向顾**返还购车款及相关利息并无不当。至于利锌公司认为顾**明知案涉车辆系肇事车辆且无法修复、购买车辆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保险利益和使用零部件修理其他车辆的观点,与双方《售车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顾**亦应向利锌公司返还案涉车辆及相关权...(本文书还有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