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义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义申请再审称:《交易提交成功》凭证的法律性质属于书面合同,记载了王*义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数量,并有经办人嵩明支公司负责人瞿**、销售员王*宇的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本文书还有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