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陈*旗因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陈*旗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判决即“陈**、陈*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9月7日止尚欠的罚息2407342.16元,复利764319.82元;以及自2020年9月8日起至还清还款项之日止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6%计算的复利”,改判驳回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的上诉请求;2.二审诉讼费由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陈**、陈*旗均依据合同约定定期足额偿还借款利息,并未存在任何一期逾期。2016年2月4日借款到期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并未向陈**、陈*旗催要借款,亦未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存在过错,陈**、陈*旗不应当承担年利率11.76...(本文书还有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