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8月10日汛沁公司、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山智苑社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保山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因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合同责任应当由云建公司承担。原审法院查明,《钢材购销合同》落款处杨**的签字系合同签订后秦*梅找到杨**补签的,故本案中,汛沁公司并无证据证实杨**的签字行为得到...(本文书还有3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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