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答辩称,伤者伤情严重,不能下床活动,主治医师详细说明了6周*人护理其余时间一人,不存在挂床现象。专家费由主治医师开的证明,病例中有主治专家的记录。误工费,原审中相应证据均能证明工作性质是道路运输业。请求支持任**的上诉请求。
赵*答辩称,同意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的上诉意见。
广播网络公司答辩称,同意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的上诉意见。
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赵*、广播网络公司、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伙补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6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8日18时30分许,赵*驾驶豫g×××××号机动车行驶至共和路××子弟学校东门北时,与横过马路的任**发生碰撞,造成任**受伤的交通事故。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辉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承担次要责任。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任**被送至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5天,期间需2人陪护6周。主要...(本文书还有3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