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87年6月**日出生,住原阳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琚现美,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孟**、新乡市九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九沃)、王**、郑州久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久沃)、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乡九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州久沃、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琚现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2005年6月3日签订的《九沃商城合作协议书》无效,并改判返还加盟费和货款。事实和理由:原审理解的合同内容...(本文书还有2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