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斌因与被上诉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股份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发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4月26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斯太尔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部分除外)、第二项内容,改判常*发动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281938.62元、交通费补贴104013元、租房补贴78000元、监事津贴76000元、赔偿金920833.33元、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12500元,合计1573284.95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斌与常*发动公司、斯太尔股份公司均具有劳动关系,斯太尔股份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真实有效,应当以此为据计算工资、交通补贴、租房补贴、监事津贴等赔偿内容。王*斌提供《关于不再执行搬迁至常*基地人员特殊福利政策通知》,仅以印证交通补贴、租房补贴,一审却以此认定合同变更,认定事实错误。2.提供公司其他员工的生效判决,常*发动公司是国有控股斯太尔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均属于城镇非私营单位,王*斌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斯太尔股份公司、常*发动公司未作答辩。王*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斯太尔股份公司、常*发动公司共同支付劳动报酬539951.62元(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1日交通费2667元/月*39个月=104013元,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1日租房补贴2000元/月*39个月=78000元,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监事费4000元/月*19个月=76000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欠薪156938.62元,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欠薪25000元/月*5个月=125000元)、经济补偿金920833.33元,小计1460784.95元;2.判决斯太尔...(本文书还有8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