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赵**及一审第三人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6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确认我与赵**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理由为:(一)一、二审法院在事实审查上存在重大遗漏,就本案涉及的签约前赵**对售房一事是否知情和认可、签约后赵**是否对关**的售房行为进行了追认等两项极其重大的事项未进行审查。事实上签约前赵**对售房一事是完全知情和认可的,签约后赵**亦对关**的售房行为进行了追认。(二)二审判决没有考虑最基本的社会效果。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可知,赵**对售房行为一定是完全知情并认可的,一审法院运用表见代理制度的确存有不妥,二审法院对其进行纠正似乎也并无不当,但二审法院却以仅限对上诉范围审查为由,明知赵**对售房行为知情认可,却故意对此视而不见,所站认知高度不够。表面上看是在依法办案,但实际上是在死扣法律条文,所作裁判结果已经背离了基本的社会常理,无法...(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