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三建装饰公司)因与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下称龙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2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垦公司诉三建装饰公司、南通三建集团公司(下称三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绥化中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判令三建装饰公司给付龙垦公司垫付工程款等共计3,883,161.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2,865.00元由三建装饰公司负担。同年9月7日,绥化中院在执行中作出(2015)绥中法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划拨了三建装饰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存款人民币340.2万元。
三建装饰...(本文书还有1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