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厂(下称煤气厂)申请执行本溪市北方炼铁厂(下称炼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七执异字第3-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煤气厂与炼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七台河中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七民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判令:炼铁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煤气厂焦炭款2,688,433.6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3,419.23元(从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6日,共计56天,按年利率5.6﹪计算)。判决生效后,煤气厂于2014年6月3日向七台河中院申请执行,七台河中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向江苏华龙铸铁型材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华龙公司)送达(2014)七执字第44-****号履行债务通知书,江苏华龙公司收到履行债务通知书15日内未向该院提出异议,2014年9月10日该院作出(2014)七执字第44号执行裁定,强制执...(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