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范**、郭**,第三人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刘**,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范**、郭**偿还原告代为履行的执行标的款305571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22年3月3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305571元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及第三人于2015年8月23日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第三人陈**、原告罗**不负责2015年8月19日以前的前期投资的利息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案外人范小兵以其2014年8月1日与被告范**就桃洪镇观音村项目签订了《清理表皮、梯土工程合同书》,范**及合伙人欠其工程款399490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隆回县人民法院(20...(本文书还有3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