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五公司)、云南天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关**、李*,被告建投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雄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5953.95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9日,被告“建投五公司”与被告“天雄公司”签订了编号为wj507-2013保障房-内外粉-孙*-01的《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昭通市昭...(本文书还有3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