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4日中午,被告人陈*因被害人陈*6就奶奶赡养问题辱骂其家人而打电话质问被害人陈*6并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陈*到天台县始丰街道铺前村4组**号被害人陈*6家中,以拳头殴打被害人陈*6头面部致被害人陈*6两颗牙齿脱落。经鉴定,被害人陈*6系受外力作用头面部,致左上第1、2牙缺失,左上第3牙缺损,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2月1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与被害人陈*6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