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郭**、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任**、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所欠原告的购车款41000元整及逾期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85%加收50%日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11日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为1315元,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加收50%日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0年6月9日,二被告一起到甘肃平凉找原告买车,原...(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